以前常聽到關於「背債兒」的新聞報導,又想到自己是單親家庭中的成員,深怕有一天突然接獲 久未聯絡的長輩的消息,而此一消息是通知我與我兄長成為負債兒,或是有一天我的薪水突然被扣薪,所以開始注意起這類的新聞及條文,在未修法前,我曾經每三個月去戶政事務所查詢失聯的長輩是否有異動,異動=死或生;後來,在修法後,請教過屏東縣政府免費的律師專業人員,去了解修法後對繼承人的影響,大大鬆了一口氣,因為…修法後,已規定為知悉後三個月內可向法院以書面通知使用郵政存証信函辦理拋棄繼承,即便無作此動作,現修法後已全面改為限定繼承,以所獲得之遺產去清償死者之債務,不會影響到繼承人自身的財產。且像我們這類自小父母離異的小孩,只要知悉後才開始在三個月內提出,例如:被繼承人於99/3/20死亡,而我於100年2月10日才接獲通知,我只要在5月10日前完成拋棄繼承即可,不用在請律師打官司、花費龐大的訟訴費用,自己就可以辦理了,辦理時要連同民法繼承順序之繼承人一併辦理,我與兄弟姊妹辦理拋棄繼承後,我的小孩,兄弟姊妹未來出生的小孩都要辦理拋棄,這樣才不會債留子孫,至於養育照顧我的長輩(家長),因與被繼承人(死者)已無婚約關系,故不受影響,亦非繼承人故不須辦理。

以下是我自己會留意的新聞與民法條文:

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

民法第1-2條: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即繼承多少財產就需償還多少債務,不會影響繼承者原先的財產。

民法第1138條:遺產(等同債務)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

配偶:配偶是當然的法定繼承人,沒有順序之分,但必須在被繼承人(死者)過世時,仍有婚姻關系者才有繼承權,也就是說生前已離婚者,當然無繼承遺產或承受債務的權力與義務。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不分兒子、女兒、內外孫、女兒是否出嫁與否、或是未成年,不管有沒有聯絡、往來,通通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証契約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與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56條: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需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以內為之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如係後順位之繼承人因先順位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人者,指知悉先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之時。

拋棄繼承通知應以郵政存証信函,聲明拋棄繼承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費用新臺幣1000元整。

一、離婚了,還需償還對方的債務嗎?

答:不需要

二、連帶保証人會因離婚而失效嗎?

答:不會,所以,在辦理離婚時,應該同時向銀行要求更換保証人,以避免離婚後還要被求償的窘境。

三、父債子還的新聞,孩子需要繼承對方所遺留下的債務嗎?

答:債務俱有專屬性,也就是說,前夫/前妻所負擔的債務需要由前夫/前妻自己負責償還,你或孩子都無需代為清償債務,而債權人(銀行或民間借貸),也無權要求你或孩子清償對方所負之債務。但一定要注意,千萬不要擔任「前夫或前妻」的『保証人』,否則前夫的債務無法清償時,債權銀行會因為你或你的子女擔任『保証人』,而依據民法上保証人之規定,要求清償債務。

依修正民法第1148條於98年6月10日修正公佈,增訂第二項條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四、單親媽媽帶小孩,若前夫死掉,因久未聯絡早已失聯,小孩會不會無辜繼承前夫的債務?

答:現行民法已修正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可辦理拋棄繼承,於收到書面通知單起三個月內辦理拋棄即無須擔心。即便繼承,亦即以所得之遺產支付債務,不影響原先繼承者本身的資產。

五、領了被繼承人的勞保的死亡津貼給付,會影響拋棄或限定繼承嗎?需以領的勞保去償債嗎?

答:勞保局的給付非遺產的一部份,不受「拋棄或限定繼承」的影響,仍然可領取不影響拋棄繼承。

六、若被繼承之保險受益人指定小孩,當被繼承人死亡時,債務多於遺產,小孩若領保險金時,還能辦理拋棄繼承嗎?

答:依保險法112條的規定:若你當初在身故保險受益人欄位有指定(填寫)受益人的話,如被保險人死亡,這筆身故保險金將由其指定之身故受益人具領,不必列入被保險人之遺產內計算,但其指定之身故受益人必須與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存在,否則無效. 也就是說:有指定小孩為保險受益人時,小孩即使領取保險金,亦可辦理拋棄繼承,因為該保險金不列入被繼承人的遺產中計算。

如果該保單一直都未作指定身故受益人的話,那這筆身故保險金將由法定繼承人具領,這時這筆錢就必須列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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